原告雷芳诉被告卢银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5-03-20 14:48:47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乌少民初字第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少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雷芳,女,1993年9月25日生。

被告:卢银涛,男,1989年1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雷芳诉卢银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芳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卢银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芳提出撤回对被告卢银涛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芳撤回对被告卢银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芳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于 江 涛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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