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留杰诉胡明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6-05-27 11:24:47
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922民初66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2922民初669号

原告朱留杰,男,汉族, 1983年10月12日出生,土地承包户,现住阿克苏市。

被告胡明兰,男,汉族,1957年8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阿克苏。

第三人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解放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成,该场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留杰诉被告胡明兰、第三人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留杰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留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留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留杰承担。

                       审 判 长 查宝亚

                       

                       代理审判员 甘业霞

                       

                       人民陪审员 郝文梅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磊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温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