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留杰诉胡明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6-05-27 11:24:47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6)新2922民初669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2922民初669号 原告朱留杰,男,汉族, 1983年10月12日出生,土地承包户,现住阿克苏市。 被告胡明兰,男,汉族,1957年8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阿克苏。 第三人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解放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成,该场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留杰诉被告胡明兰、第三人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留杰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留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留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留杰承担。
审 判 长 查宝亚
代理审判员 甘业霞
人民陪审员 郝文梅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