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宿县海川乳业等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6-05-27 11:30:23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922执160-1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2922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温宿县新阿温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牟光辉,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温宿县海川乳业有限公司,地址温宿县水稻农场六连路北处。 法定代表人:孙兆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兆龙,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温宿县海川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16号C区3号楼1单元701室。 被执行人:赵祥玲,女,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16号C区3号楼1单元701室,系孙兆龙之妻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做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温宿县海川乳业有限公司、孙兆龙、赵祥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温宿县海川乳业有限公司、孙兆龙、赵祥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本案案件款3315822.25元(含本案执行费35558元)和借款本金3315822.25元利随本清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温宿县海川乳业有限公司、孙兆龙、赵祥玲至今未履行本案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温宿县海川乳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已将名下座落于温宿县托乎拉路368号,地号为:AO-0671;图号为:11-0100023;使用权面积为69304.8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该工业用地上附着的面积为:3048.13平方米的房屋抵押给了申请执行人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另查明被执行人温宿县海川乳业有限公司名下还有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温宿县海川乳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15822.25元的座落于温宿县托乎拉路368号,地号为:AO-0671;图号为:11-0100023;使用权面积为69304.8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该工业用地上附着的面积为:3048.13平方米的房屋及温宿县海川乳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国栋 审 判 员 王存勇 审 判 员 邢 慧
二0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玉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