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农村信用社与温宿县海川食品、孙兆龙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6-05-27 11:31:05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922执16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2922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温宿县新阿温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牟光辉,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温宿海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迎宾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孙兆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兆龙,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温宿县海川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16号C区3号楼1单元701室。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做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温宿海川食品有限公司、孙兆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温宿海川食品有限公司、孙兆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本案案件款2091806元(含本案执行费23087元)和借款本金2052035元利随本清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温宿海川食品有限公司、孙兆龙至今未履行本案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温宿海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已将名下座落于温宿县迎宾路25号,地号为:AO-0825;图号为:12-01000701;使用权面积为2821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该工业用地上附着的面积为:4896.49平方米的房屋抵押给了申请执行人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另查明被执行人温宿海川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还有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温宿海川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91806元的座落于温宿县迎宾路23号,地号为:AO-0825;图号为:12-01000701;使用权面积为2821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和该工业用地上附着的面积为:4896.49平方米的房屋及温宿海川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国栋

                       审 判 员 王存勇

                       审 判 员 邢 慧

                       

                       二0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玉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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