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托乎拉乡海力瓦甫村与托乎拉蔬菜队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6-05-27 11:31:47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922执170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2922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温宿县托乎拉乡海力瓦甫村,住所地温宿县托乎拉乡。 负责人:买买提•依不拉依木,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温宿县托乎拉乡经济贸易委员会蔬菜队,住所地温宿县托乎拉乡海力瓦甫村四组。 负责人:胡中志,系该蔬菜队队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做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温宿县托乎拉乡经济贸易委员会蔬菜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温宿县托乎拉乡经济贸易委员会蔬菜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将位于温宿县托乎拉乡承包到期的111.7亩耕地和使用的房屋返还给申请人温宿县托乎拉乡海力瓦甫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宿县托乎拉乡海力瓦甫村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国栋 审 判 员 邢 慧 审 判 员 王存勇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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