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艳煤炭销售部与璞新建材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3
提交日期:2016-06-28 19:39:04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执民字第467-3号

申请执行人:温宿县个私经济实验区新艳煤炭销售部,住所地温宿县个私经济试验区。

负责人:莫艳,女,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新疆温宿县。

被执行人: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神木园方向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红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给付200027元案件款(含本案执行费2858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已履行案件款155800元,尚余41369元按照协议应予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现申请执行人温宿县个私经济实验区新艳煤炭销售部书面申请撤销本案余款的执行,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国栋

                       审 判 员  邢 慧

                       审 判 员  王存勇

                       

                       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玉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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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