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艳煤炭销售部与璞新建材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4
提交日期:2016-06-28 19:39:52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执民字第467-1号

申请执行人:温宿县个私经济实验区新艳煤炭销售部,住所地温宿县个私经济试验区。

负责人:莫艳,女,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新疆温宿县。

被执行人: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神木园方向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红涛,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杨红涛(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温宿县。

担保人:韩继春(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温宿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给付200027元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杨红涛、韩继春自愿以个人财产为被执行人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在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50000元案件款;在2016年5月1日前支付65027元案件款;同时并担保以上任何一笔案件款逾期未付,自愿承担10000元违约金。现担保期已届满,被执行人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担保人杨红涛、韩继春价值12502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国栋

                       审 判 员  陈文博

                       审 判 员  邢  慧

                       

                       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亚库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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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