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强与赵栈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6-06-28 19:40:43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922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姚强,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赵栈棋,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宿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姚强的执行申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栈棋向姚强支付2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姚强于2016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经本院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人姚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国栋

                       审 判 员 邢 慧

                       审 判 员 王存勇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亚库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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