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热尼沙与人民医院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6-06-28 19:41:30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922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月热尼沙•那斯尔,女,维吾尔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温宿县第一中学教师,大专文化程度,住温宿县。

申请执行人奥布力•艾力,男,维吾尔族,1946年11月5日出生,温宿县教育局退休干部,中专文化程度,住温宿县。

申请执行人玉米提•吐尔逊,男,维吾尔族,1995年2月15日出生,温宿县第一中学学生,住温宿县。

申请执行人玉提库尔•吐尔逊,男,维吾尔族,1998年10月22日出生,温宿县第二中学学生,住温宿县。

被执行人温宿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温宿县校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杉,该院院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阿中民1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月热尼沙•那斯尔等四名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温宿县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温宿县人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该案案件款32271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月热尼沙•那斯尔等四名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阿中民1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国栋

                       审 判 员 王存勇

                       审 判 员 邢 慧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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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