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良与温宿县宏旭建材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6-06-28 19:42:47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922执234号 |
申请执行人张书良,男,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温宿县宏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钱明旭,该公司经理。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温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书良的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张书良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书良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国栋 审 判 员 王存勇 审 判 员 邢 慧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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