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贵与曾申应、王孝红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提交日期:2016-06-28 19:44:32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922执198-1号

申请执行人:赵永贵,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江苏人,个体,现住温宿县。

被执行人:曾申应,男,汉族,1963年7月29日出生,安徽人,住温宿。

被执行人:王孝红,女,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安徽省人,住址同上,系曾申应妻子。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做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曾申应、王孝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给付35855元案件款(含本案执行费431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已履行案件款5900元,尚余29524元及延期履行利息3000元按照协议应予2016年11月15日前支付。现申请执行人赵永贵书面申请撤销本案余款的执行,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国栋

                       审 判 员  邢 慧

                       审 判 员  王存勇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玉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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