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贵与高金强、赵中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6-06-28 19:45:20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922执201号 |
申请执行人赵永贵,男,汉族,住所地温宿县。 被执行人高金强,地址温宿县。 被执行人赵中琼,地址温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宿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年温民初字第00475号 [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金强、赵中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金强、赵中琼履行给付买卖合同纠纷款37427.42元,但被执行人高金强、赵中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金强、赵中琼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中琼的银行存款37427.4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王存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周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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