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江与许世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6-06-28 19:49:03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92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郑江,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阿瓦提路。

被执行人:许世平,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住现住温宿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许世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世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本案案件款1120854元(含本案执行费134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许世平至今未履行本案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世平在温宿县依希来木其乡四大队有一处自建的养殖基地(含羊圈、房屋、附属设施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许世平所有的位于温宿县依希来木其乡四大队的一处自建养殖基地(含羊圈、房屋、附属设施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国栋

                       审 判 员 陈文博

                       审 判 员 邢 慧

                       

                       二0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玉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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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