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贵与高金强、赵中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
提交日期:2016-06-28 19:52:03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2922执201-1号 |
申请执行人赵永贵,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新疆温宿县。 被执行人赵中琼,女,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新疆温宿县。 被执行人高金强,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农民,住新疆温宿县碧水清城小区5号楼1单元102室,系赵中琼之夫。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永贵的执行申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赵中琼支付17000元,赵永贵放弃427.42元,剩余20000元赵中琼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执行费由赵中琼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赵永贵以赵中琼、高金强已支付17000元为由,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永贵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国栋 审 判 员 邢 慧 审 判 员 王存勇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亚库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