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必福与李正凯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6-07-28 10:32:31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执民字第320号

申请执行人徐广平,女,回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阿克苏市。

委托代理人谢必福,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宋迪良,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出生,住温宿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宋迪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宋迪良给付96258元(包括1324元执行费)案件款,但被执行人宋迪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正凯价值9625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文博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亚库甫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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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