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必福与李正凯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3 |
提交日期:2016-07-28 11:01:03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5)年温执民字第322-3号 |
申请执行人:谢必福,男,1971年8月1 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李正凯,男,汉族,1954年4月3日出生,湖南省人,水产养殖户,住温宿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谢必福申请执行李正凯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正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16116元(含执行费14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必福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温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国栋 审 判 员 王存勇 审 判 员 邢 慧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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