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必福与刘高魁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6-07-28 11:01:58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5)温执民字第319号 |
申请执行人:谢必福,男,1 971年8月1 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刘高魁,男,1 957年1 0月1 7日出生,汉族省人,水产养殖户,住新疆温宿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高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刘高魁给付30658元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刘高魁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高魁价值3065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邢 慧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亚库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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