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必福与宋来生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6-07-28 11:03:36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5)温执民字第321号 |
申请执行人:谢必福,男,1971年8月1 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宋来生,男,汉族,1954年1月3日出生,湖南省人,水产养殖户,住温宿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宋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宋来生给付123378元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宋来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来生价值12337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邢 慧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亚库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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