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广平与宋迪良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6-07-28 11:04:57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执民字第320-1号

申请执行人徐广平,女,回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阿克苏市。

委托代理人谢必福,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宋迪良,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出生,住温宿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宋迪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宋迪良给付96258元案件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广平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温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存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亚库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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