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广平与宋迪良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提交日期:2016-07-28 11:05:43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年温执民字第320-2号

申请执行人徐广平,女,回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阿克苏市。

委托代理人谢必福,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宋迪良,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出生,住温宿县。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徐广平申请执行宋迪良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宋迪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96258元(含执行费1324元)及延期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广平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温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 判 长 蔡国栋

                       审 判 员 王存勇

                       审 判 员 邢 慧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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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