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与王金合、郎金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6-08-17 13:18:18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新43民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金山路7号区48栋。

负责人陶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合,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金风,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6)新430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阿勒泰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继、被上诉人王金合、郎金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6)新430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1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贾  晓  霞

                审 判 员 郝  建  军

                代理审判员 马  维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加尔仙•朱马胡勒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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