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与李入强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6-08-17 16:09:24 |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6)新43民终34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福海县沃尔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入强,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海县。 上诉人张成因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海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成、被上诉人李入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海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元,退还上诉人张成。
审 判 长 郝 建 军 审 判 员 胥 彩 霞 审 判 员 彭 鲁 成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加尔仙•朱马胡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