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与李入强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6-08-17 16:09:24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新43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福海县沃尔溉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入强,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海县。

上诉人张成因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海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成、被上诉人李入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海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元,退还上诉人张成。

                 审 判 长 郝  建  军

                 审 判 员 胥  彩  霞

                 审 判 员 彭  鲁  成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加尔仙•朱马胡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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