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虎、汤道荣与胡发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6-08-17 18:03:44 |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6)新43民终35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虎,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巴河县北区D8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道荣,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巴河县库勒拜乡华盛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秀勇,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发庭,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哈巴河县阿克齐镇民主东路满意综合楼2单元302室。 上诉人祝虎、汤道荣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巴河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道荣及上诉人汤道荣、祝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秀勇、被上诉人胡发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巴河县人民法院(2016)新432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巴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贾 晓 霞 审 判 员 郝 建 军 审 判 员 胥 彩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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