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犯遗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6-08-22 11:43:27
曲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634刑初5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农民。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未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遗弃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蕾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孙某与其妻王某某(现在逃)离婚一案在曲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在开庭审理中二人均表示不愿扶养其儿子孙某某,孙某、王某某先后自行离开,将孙某某留在法院无人照看。后被曲阳县公安局送至曲阳县民政局,安置在曲阳县民政局民政事业服务中心,由该单位的工作人员照看。被告人孙某得知孙某某被安置在民政事业服务中心仍未将孙某某领回。

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遗弃罪。

被告人孙某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孙某与其妻王某某(现在逃)离婚一案在曲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在开庭审理中二人均表示不愿扶养儿子孙某某,孙某、王某某先后自行离开,将孙某某留在法院无人照看。后被曲阳县公安局送至曲阳县民政局,安置在曲阳县民政局民政事业服务中心,由该单位的工作人员照看。被告人孙某得知孙某某被安置在民政事业服务中心仍未将孙某某领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庞某甲、庞某乙、焦某、李某、陈某包、孟某证言,辨认笔录,婚姻登记证明,曲阳县民政局情况说明,曲阳县第三医院诊断证明,本院民事判决书,曲阳县公安局恒州刑警队抓获经过,曲阳县公安局党城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对其子孙某某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将儿子孙某某遗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征

                     审判员 高玉贤

                     审判员 郑跃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叶挺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曲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