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比尔.吐迪与新疆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
提交日期:2016-08-30 17:25:47
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925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克比尔.吐迪,住所地新和县,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新疆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滨湖小区商住楼4-3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朱和平。

克比尔.吐迪与新疆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

案,新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新疆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克比尔.吐迪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

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

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克比尔.吐迪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

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

执行人克比尔.吐迪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

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尔夏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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