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维明与刘建玲、王婷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6-08-30 17:29:22
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925民初691号

原告程维明,住新和县。

被告刘建玲,个体户,住新和县。(死者王建东之妻)

被告王婷,女,住新和县。(死者王建东)

被告王硕,女,住新和县。(死者王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维明诉被告刘建玲、王婷、王硕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一案中,原告程维明为防止被告刘建玲、王婷、王硕转移财产,于2016年7

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建玲、王婷、王硕享有的登记在王建

东名下的位于新和县嘉美购物广场建筑面积为107.51平方米的一套一层32号商

铺用房。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刘建玲、王婷、王硕享有的登记在王建东名下的位于新和县嘉美购

物广场建筑面积为107.51平方米的一套一层32号商铺用房予以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 洁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增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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