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维明与刘建玲、王婷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6-08-30 17:29:22 |
新和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6)新2925民初691号 |
原告程维明,住新和县。 被告刘建玲,个体户,住新和县。(死者王建东之妻) 被告王婷,女,住新和县。(死者王建东) 被告王硕,女,住新和县。(死者王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维明诉被告刘建玲、王婷、王硕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一案中,原告程维明为防止被告刘建玲、王婷、王硕转移财产,于2016年7 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建玲、王婷、王硕享有的登记在王建 东名下的位于新和县嘉美购物广场建筑面积为107.51平方米的一套一层32号商 铺用房。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刘建玲、王婷、王硕享有的登记在王建东名下的位于新和县嘉美购 物广场建筑面积为107.51平方米的一套一层32号商铺用房予以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 洁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增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