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平与龚先乐、曹小琼其他一案 |
提交日期:2016-08-30 17:31:44 |
新和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6)新2925财保10号 |
申请人买平,新疆新和县人,个体户,现住新和县。 被申请人龚先乐,现住新和县。 被申请人曹小琼,现住新和县。 申请人买平因被申请人龚先乐、曹小琼可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于2016 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龚先乐、曹小琼所有的×××号 丰田牌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买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龚先乐、曹小琼所有的×××号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 ,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洁 审 判 员 海力且木肉孜 审 判 员 热孜万古丽吾休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增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