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平与龚先乐、曹小琼其他一案
提交日期:2016-08-30 17:31:44
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925财保10号

申请人买平,新疆新和县人,个体户,现住新和县。

被申请人龚先乐,现住新和县。

被申请人曹小琼,现住新和县。

申请人买平因被申请人龚先乐、曹小琼可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于2016

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龚先乐、曹小琼所有的×××号

丰田牌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买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龚先乐、曹小琼所有的×××号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

,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洁

                   审 判 员 海力且木肉孜

                   审 判 员 热孜万古丽吾休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增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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