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6-09-08 15:45:33
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6)冀0732民初821号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32民初821号

原告赵某。

被告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庞雪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 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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