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依拉提_沙米依合与福海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福海县水利局、福海县水利管理总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6-10-13 20:18:07
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福民初字第780号

原告:哈依拉提•沙米依合,男,哈萨克族,1976年12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委托代理人:库帕丽汗•德里达汗,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海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福海县人民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清祥,男,汉族,1960年3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被告福海县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福海县永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徐洪照,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西,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委托代理人贾林努尔•吉格尔别克,女,哈萨克族,1983年12月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告福海县水利管理总站,住所地:新疆福海县人民东路119号水利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安翔,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毕长学,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委托代理人刘晋,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依拉提•沙米依合诉被告福海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福海县水利局、福海县水利管理总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哈依拉提•沙米依合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696元,减半收取4848元,由原告哈依拉提•沙米依合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沙恒别克•尼合买都拉

             代理审判员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钱    燕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        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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