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别克_沙米依合与福海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福海县水利局、福海县水利管理总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6-10-13 20:20:13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5)福民初字第779号 |
原告特留别克•沙米依合,男,哈萨克族,1968年3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委托代理人库帕丽汗•德里达汗,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海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福海县人民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清祥,男,汉族,1960年3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被告福海县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福海县永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徐洪照,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西,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委托代理人贾林努尔•吉格尔别克,女,哈萨克族,1983年12月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告福海县水利管理总站,住所地:新疆福海县人民东路119号水利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安翔,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毕长学,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委托代理人刘晋,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留别克•沙米依合诉被告福海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福海县水利局、福海县水利管理总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特留别克•沙米依合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7196元,减半收取3598元,由原告特留别克•沙米依合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沙恒别克•尼合买都拉 代理审判员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钱 燕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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