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6-10-17 14:50:50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6)冀0634民初1771号 |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永进,曲阳县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光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