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6-10-17 14:50:50
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34民初1771号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永进,曲阳县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光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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