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韶峰、王二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7-01-18 10:37:23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6)冀0634民初1008号 |
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曲阳县恒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韩春龙,该信用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章,该信用合作社员工。 被告:王韶峰,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二队,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曲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韶峰、王二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彭世荣 审 判 员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