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韶峰、王二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7-01-18 10:37:23
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34民初1008号

       

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曲阳县恒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韩春龙,该信用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章,该信用合作社员工。

被告:王韶峰,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二队,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曲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韶峰、王二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彭世荣

审 判 员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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