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月霞、彭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7-01-18 18:41:34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5)福执字第00233号 |
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彭靖,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住北屯市。 被执行人苏月霞,女,汉族,1974年4月出生,住北屯市。 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月霞、彭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福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月霞、彭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99493.09元及利息17078.11元,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靖、苏月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福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彭靖、苏月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卡玛力别克 审 判 员 马 辉 审 判 员 张 培 玉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庆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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