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国皇、李秀梅、王国帝、余相河、邹春梅、刘继平、梁菊花、福海县阿尔达乡兴牧牛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7-01-18 18:43:24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4323执336号 |
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海县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渠颖,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国皇,男,汉族,1983年8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王国帝,男,汉族,1984年9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刘继平,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梁菊花,女,汉族,1977年10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福海县阿尔达乡兴牧牛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国帝,系该社社长。 被执行人余相河,男,汉族,1985年2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李秀梅,女,汉族,1977年3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邹春梅,女,汉族,1990年2月出生,住福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国皇、李秀梅、王国帝、余相河、邹春梅、刘继平、梁菊花、福海县阿尔达乡兴牧牛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国皇、李秀梅、王国帝、余相河、邹春梅、刘继平、梁菊花、福海县阿尔达乡兴牧牛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卡玛力别克 审 判 员 张 培 玉 审 判 员 马 辉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 庆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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