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会旗、彭俊、胡玉侠、丁玉华、王红雷、李翠苹、徐兴美、福海县裕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7-01-18 18:46:02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福执字第328-1号

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海县福海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渠颖,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会旗,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胡玉侠,女,汉族,1963年7月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彭俊,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丁玉华,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红雷,男,汉族,1982年3月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徐兴美,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李翠苹,女,汉族,1973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福海县裕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彭俊,系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会旗、彭俊、胡玉侠、丁玉华、王红雷、李翠苹、徐兴美、福海县裕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会旗、彭俊、胡玉侠、丁玉华、王红雷、李翠苹、徐兴美、福海县裕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卡玛力别克

                    审 判 员   张 培 玉

                    审 判 员   马   辉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庆 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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