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海纳百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7-01-18 18:49:49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5)福执字第412-1号 |
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海县人民。 法定代表人渠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玉萍,女,汉族,1978年5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新疆海纳百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宏升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第十师。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东,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住新疆第十师。 被执行人赵普山,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住新疆第十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海纳百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宏升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建东、赵普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海纳百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宏升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建东、赵普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卡玛力别克 审 判 员 张 培 玉 审 判 员 马 辉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庆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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