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军、杨朝霞、叶尔江_叶丁、努尔巴和提_阔克色根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7-01-18 18:51:40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4323执137号 |
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渠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军,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杨朝霞,女,汉族,1966年7月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努尔巴和提•阔克色根,女,哈萨克族,1976年6月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叶尔江•叶丁,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住阿勒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军、杨朝霞、叶尔江•叶丁、努尔巴和提•阔克色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军、杨朝霞、叶尔江•叶丁、努尔巴和提•阔克色根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卡玛力别克 审 判 员 张 培 玉 审 判 员 马 辉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庆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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