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军彦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7-03-13 12:02:35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21执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刘军彦,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10月11日,住甘肃省谷县新兴镇。

被执行人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萨尔乔克乡,组织机构代码:67929130-9。

法定代表人陈叔元,该公司矿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2537.7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238.07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买彦军

                   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霍伟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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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