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沙热汗·吐尔很白与被执行人主麻江·朱曼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提交日期:2017-03-13 12:12:09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21执47号

申请执行人:沙热汗·吐尔很白,女,哈萨克族,1947年10月7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阿克苏乡。

被执行人:主麻江·朱曼,男,哈萨克族,1991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阿克苏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乌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买 彦 军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尔 多 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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