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继新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债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7-03-13 12:17:58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2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吴继新,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3月16日,自由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584519.0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18245.19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买彦军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霍伟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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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