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翟新艳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银峰滑雪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7-03-13 12:40:42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21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翟新艳,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银峰滑雪场,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羊圈沟。

经营者:姜美红,乌鲁木齐县银峰滑雪场业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2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银峰滑雪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35818.0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银峰滑雪场应负担的执行费1937.27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银峰滑雪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买彦军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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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