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亚珍、孙飞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7-04-04 16:59:08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7)新0121执8号 |
申请执行人:王亚珍,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5月15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孙飞,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2月21日,住托克逊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宿舍。 被执行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 法人代表:邱新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民终168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七年一月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22609.8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239.15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买 彦 军
二0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叶 尔 多 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