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韩英与被执行人蒋苏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7-04-04 17:00:52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21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向韩英,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县永丰乡。

被执行人:蒋苏明,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21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三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苏明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苏明应负担的执行费155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苏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买彦军

                    二0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霍伟龙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