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辛汉章与被执行人王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7-04-04 17:03:46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2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辛汉章,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

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一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156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23.43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买 彦 军

                    二0一七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 尔 多 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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