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桂连与被执行人秦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7-04-04 17:17:48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6)新0121执334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张桂连,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秦国元,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连与被执行人秦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屋土地产权、车辆管理、有价证券、银行等单位实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8625元,案款本金和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012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 彦 军 审判员 李 丽 军 审判员 高 福 宏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霍 伟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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