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得贵诉被告新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7-05-17 17:01:20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17)新4002行初23号 |
原告:杨得贵,住新源县。 被告:新源县公安局,住所地:新疆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黑晓伊,该局局长。 原告杨得贵诉被告新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认可新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得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徐林 审 判 员 卢建雯 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 二O一七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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