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得贵诉被告新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7-05-17 17:01:20
伊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新4002行初23号

原告:杨得贵,住新源县。

被告:新源县公安局,住所地:新疆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黑晓伊,该局局长。

原告杨得贵诉被告新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认可新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得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徐林

                       审 判 员  卢建雯

                       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

                       二O一七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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