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伟忠与被执行人赵洪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7-05-18 16:36:52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7)新0121执166号 |
申请执行人:赵伟忠,男,汉族, 1981年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赵洪甫,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21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69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604.63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买 彦 军
二0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 尔 多 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