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7-05-25 16:46:17
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002民初6664号

原告: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晓霞,住伊宁市。

原告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结清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犁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思思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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