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财盗窃罪
提交日期:2017-06-13 17:05:32
伊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新4002刑初45号

公诉机关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财,住伊宁市。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7月7日被伊宁市公安局汉宾派出所抓获,7月8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伊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敢,住伊宁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6年7月30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6〕第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财犯盗窃罪,被告人段某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卫旺、秦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财、被告人段某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桑某财盗窃犯罪事实

2016年1月至7月期间,在伊宁市合作区梧桐丽景小区内,被告人桑某财以撬盗的方式盗窃作案十二起,盗得他人地下室财物若干。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3980元。

二、被告人段某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

2016年5月底6月初,在伊宁市合作区江南春城西门109号荣隆商行内,被告人段某敢从桑某财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赃物白酒。其中,以每瓶300元的价格收购赃物4瓶梦之蓝白酒M6;以每瓶500元价格收购赃物8瓶飞天茅台白酒(53°,500ML);以每瓶300元的价格收购6瓶飞天茅台白酒(43°,500ML),收购价格合计7000元。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为127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桑某财辩称,我自愿认罪,也认识到了自己犯下的错误,希望给予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某敢辩称,我知道我触犯了法律,希望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不会再做违法乱纪的事,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桑某财盗窃犯罪事实

1、2016年1月下旬,在伊宁市合作区梧桐丽景小区12号楼31号地下室,被告人桑某财以撬盗的方式,盗取地下室内的肖尔布拉克酒三箱,小窖池酒5瓶,鹏程万里酒4瓶,思路印象酒10瓶。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合计735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16年5月中旬,在伊宁市合作区梧桐丽景小区13号楼63号地下室,被告人桑某财以撬盗的方式,盗取伊力小老窖1箱10瓶。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470元,赤霞干红葡萄酒4瓶(无法估价)。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3、2016年5月中旬,在伊宁市合作区梧桐丽景小区12号楼56号地下室,被告人桑某财以撬盗的方式,盗取伊力小老窖一箱10瓶,一把小提琴,一条雪莲王,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合计118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4、2016年5月下旬,在伊宁市合作区梧桐丽景小区16号楼10号地下室,被告人桑某财以撬盗的方式,盗取一口节能环保锅,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5、2016年5月底,在伊宁市合作区梧桐丽景小区17号楼19号地下室,被告人桑某财以撬盗的方式,盗取梦之蓝M6酒7箱,贵州飞天茅台酒11箱,五粮液2箱,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合计61810元。三盒白茶(无法估价)。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6、2016年6月初,在伊宁市合作区梧桐丽景小区18号楼15号地下室,被告人桑某财以撬盗的方式,盗取两箱零四瓶伊珠全汁葡萄酒16瓶,一箱碧诺利亚红酒6瓶,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估价鉴定,价值合计460元。一箱汾酒玉液2瓶,一箱金穗特曲6瓶,两盒稻花香大米,1瓶生态柔和酒,新宁老窖6瓶,一个法国橡木桶空桶(上述物品无法估价)。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7、2016年6月中下旬,在伊宁市合作区梧桐丽景小区13号楼54号地下室,被告人桑某财以撬盗的方式,盗取三箱伊力王地球白酒24瓶,中国红酒(陶瓷瓶装)2箱,两个黄色陶瓷瓶子,两箱红色礼盒包装的陶瓷酒(上述物品无法估价)。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8、2016年7月1日,在伊宁市合作区梧桐丽景小区18号楼4号地下室,被告人桑某财以撬盗的方式,盗窃一辆折叠自行车,格鲁吉亚红酒3瓶,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合计285元。内部特供酒6瓶,(无法估价)。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9、2016年7月2日凌晨,在伊宁市合作区梧桐丽景小区12号楼8号地下室,被告人桑某财以撬盗的方式,盗取八坊原浆青稞酒12瓶,盒装的八坊原浆青稞酒1瓶,西凤凤臻酒1瓶(上述物品无法估价)。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10、2016年7月2日凌晨,在伊宁市合作区梧桐丽景小区17号楼4号地下室,被告人桑某财以撬盗的方式,盗取长城干红1箱零4瓶,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300元。酒祖杜康酒14瓶,豫商特供酒12瓶,酎麦酒1瓶,新疆柔雅酒1箱,高鹿人参酒2瓶(上述物品无法估价)。

11、2016年7月4日凌晨,在伊宁市合作区梧桐丽景小区11号楼5号地下室,被告人桑某财以撬盗的方式,盗取贵州茅台国宾酒6瓶,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60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12、2016年7月4日凌晨,在伊宁市合作区梧桐丽景小区11号楼34号地下室,被告人桑某财以撬盗的方式,盗取五粮液4瓶,伊力王酒2瓶,2箱一升肖尔布拉克坛藏原酒2006,二升肖尔布拉克坛藏原酒5瓶,一升肖尔布拉克坛藏原酒2瓶,尼雅红酒5瓶,乡都金贝纳酒2瓶,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合计8090元。乐索精选干红1瓶,500毫升的肖尔布拉克酒2瓶,新酱白酒4瓶,伊河原酒1盒,(上述物品无法估价)。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二、被告人段某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

2016年5月底6月初,在伊宁市合作区江南春城西门109号荣隆商行内,被告人段某敢从桑某财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赃物白酒。其中,以每瓶300元的价格收购赃物4瓶梦之蓝白酒M6;以每瓶500元价格收购赃物8瓶飞天茅台白酒(53°,500ML);以每瓶300元的价格收购6瓶飞天茅台白酒(43°,500ML),收购价格合计7000元。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为127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作案工具活动扳手、被盗白酒、红酒、小提琴、自行车等物证照片;二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袁某、文某等六人的证言;被害人喻某、徐某等十二人的陈述;被告人桑某财、段某敢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伊价认公字【2016】053、086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门锁的手段,盗窃作案十二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3980元,(尚有部分物品无法估价)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某敢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所盗大部分物品追回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桑某财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段某敢已退赔全部涉案物品,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桑某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

二、被告人段某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责令被告人桑某财在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物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魏国忠

                       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

                       人民陪审员  张小琴

                       二○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钦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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