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娥与梁振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7-08-16 10:20:10
内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3民初114号

      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23民初114号

原告:李玉娥,女,194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丘县。

委托代理人:丁建民(与原告李玉娥系母子关系),住内丘县。

被告:梁振会,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娥与被告梁振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玉娥于2017年2月9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玉娥负担。

审判员  程文兵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靖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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